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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16
【法规编号】 68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担任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具执行职能的理事会理事及副理事长。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二)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第一款b)项、《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条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临时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担任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理事会理事及副理事长,具执行职能,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二、每月报酬是根据该中心章程之规定订定,有关报酬及按原薪俸计算继续为医疗福利、退休金及抚恤金作出扣除的雇主实体之负担由该中心承担。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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