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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09
【法规编号】 684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7/2001号法律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谭伟文为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为期两年。
  
  二、委任罗永德为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起为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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