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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30
【法规编号】 68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十九条所指的Crf、Crg和Cri参数的数值。


  根据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三条的规定,应被特许实体之建议,藉确定计算电力收费所需之参数,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电力收费。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5/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号法令第十九条所指之Crf、Crg和Cri参数之数值,应确定为:
  
  Crf = 澳门币1,950.00元/吨
  
  Crg = 澳门币1.90元/立方米
  
  Cri = 澳门币0.43元/千瓦时
  
  二、废止一月二十三日第13/95/M号训令。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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