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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除黎巴嫩政府批准外,不得向黎巴嫩出售或提供武器和有关物资; ?把以色列拥有的剩余的黎巴嫩境内地雷分布图提交给联合国; 9. 请秘书长支持作出努力,尽快使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原则上同意第8段提出的长期解决办法的原则和要素,并表示打算积极参与其中; 10. 请秘书长协同相关国际行为体和有关各方提出建议,以实施《塔伊夫协定》和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包括解除武装以及划定黎巴嫩国际边界,特别是在那些边界有争议或不确定的地区,包括处理沙巴阿农场地区,并在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这些建议; 11. 决定,为了在人数、装备、任务和行动范围上补充和加强部队,批准将联黎部队的兵力最多增至15 000人,并决定该部队除了根据第425和426(1978)号决议执行任务外,还将: (a)监测停止敌对行动; (b)在以色列按第2段的规定从黎巴嫩撤出武装部队时,陪同和支助黎巴嫩武装部队在整个南部,包括蓝线沿线,进行部署; (c)与黎巴嫩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协调与第11(b)段有关的活动; (d)提供援助,帮助确保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平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回返; (e)协助黎巴嫩武装部队采取步骤,建立第8段提及的区域; (f)在接获黎巴嫩政府要求时,协助它执行第14段; 12. 为支持黎巴嫩政府关於部署国际部队以协助它对整个领土实行管辖的要求,授权联黎部队在其部队部署区内采取它认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其行动区不被用来进行任何类别的敌对行动,挫败任何用武力阻止它根据安全理事会的任务规定履行职责的企图,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不影响黎巴嫩政府行使职责的情况下,保护可能即将面临人身暴力行为的平民; 13. 请秘书长紧急制订措施,确保联黎部队能履行本决议提出的职能,敦促会员国考虑向联黎部队适当捐款,积极响应部队提出的援助要求,并对过去向联黎部队捐款的国家深表感谢; 14. 呼吁黎巴嫩政府保障边境和其他入境点的安全,防止武器或有关物资未经其许可进入黎巴嫩,并请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在接获黎巴嫩政府要求时,予以协助; 15. 还决定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国民,或防止从其境内,或防止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 (a)向黎巴嫩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出售或供应武器和各类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和上述物项的配件,无论它们是否原产於其境内, (b)向黎巴嫩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与提供、生产、维修或使用上面(a)分段所列物项有关的技术训练或援助, 但这些禁令不应适用於经黎巴嫩政府或第11段批准的联黎部队所批准的武器、有关物资、训练或援助; 16. 决定将联黎部队的任期延长到2007年8月31日,表示打算考虑在晚些时候通过一项决议来进一步加强有关任务规定和采取其他步骤,协助实现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 17. 请秘书长在一周内,并在其後定期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8. 强调按以往各项有关决议,其中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和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