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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23
【法规编号】 68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透过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Empresa de
  
  Constru??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订立「路氹城VR2大马路、VU3.3大马路〔东段〕和VU6.2大马路建造工程」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55,662,070.00(澳门币伍仟伍佰陆拾陆万贰仟零柒拾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34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33,999,996.00
  
  2006年
  
  $ 12,847,336.75
  
  2007年
  
  $ 8,814,7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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