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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应自申请卷宗资料交齐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就批给贷款与否书面通知有关申请人。 三、批准申请,须先确定楼宇维修基金是否具备财政资源。 四、楼宇维修基金因无可动用资源而不能批准贷款批给申请时,该等申请将列入轮候表内;楼宇维修基金应将该情况通知申请人,并保留申请人在楼宇维修基金有该项可动用款项时取得申请贷款的权利。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的方式 一、贷款按下列方式分两期发放: (一)首期贷款为获批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於获批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 (二)第二期贷款为获批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於获批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但须递交经由负责有关工程的注册技术员确认的竣工证明书及工程付款通知书。 二、受惠人须自获发放全数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局递交已缴付工程费用的证明文件,否则已获发放的贷款被视作用於非批给批示所定的工程或用途。 三、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特殊情况下,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批准一次性发放全数贷款。 第十三条 偿还期 一、受惠人须自获发放全数贷款之日起五年内偿还贷款。 二、贷款以每月一期的分期支付形式偿还,金额由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订定,首期还款於获发放全数贷款之日起满一个月时偿还。 三、贷款应於每月首十日内按指定的地点及方式偿还。 四、受惠人可於任何时候向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申请偿还所欠贷款。 五、受惠人如申请延迟或暂停偿还贷款并递交由主管实体发出的文件,证明其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尤其是因患重病或无工作能力,则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批准该申请。 第十四条 施工期 工程应於工程通知或工程准照所载的施工期内进行。 第十五条 监察 房屋局具有监察受惠人是否将贷款用於批给批示所定的用途的职权。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取消及返还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楼宇维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可取消贷款的批给: (一)受惠人作出虚假声明、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贷款; (二)将贷款用於非批给批示所指的工程或用途; (三)转移有关单位的所有权,但受惠人因继承而转移或在转移前已全数偿还贷款者除外; (四)连续三期不偿还贷款; (五)不遵守第十四条所指的施工期。 二、如贷款批给取消,受惠人须自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所欠的贷款。 三、贷款批给一经取消,受惠人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贷款批给。 四、如基於本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原因而取消贷款批给,受惠人须承担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取消批示 贷款批给的取消批示,应指出取消的原因及厘定须返还的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 执行名义 上条所指的取消批示可作为强制徵收的执行名义。 第十九条 强制徵收 如受惠人不返还所欠的贷款,财政局税务执行处将进行强制徵收。 ——— 附件 (经第10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楼宇维修无息贷款计划规章》第七条第一款所指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