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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11
【法规编号】 68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港务局局长黄穗文;当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其合法代任人;
  
  委员——邓应铨;代任人——陈浩和;
  
  委员——萧锦明;代任人——Chan Melinda;
  
  委员——郭趣欢;代任人——曹赐德;
  
  委员(财政局代表)——黄羡虹;代任人——谭丽霞。
  
  二、上款所指的委任为期二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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