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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3
【法规编号】 68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中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四)项及第三条的效力。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规范的中止生效
  
  中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四)项及第三条的效力。
  
  第二条 
  
  过渡规定
  
  一、上条规定的中止不适用於:
  
  (一)居留许可的续期;
  
  (二)已获给予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请求将居留许可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
  
  (三)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的申请。
  
  二、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尚未正式被接纳,但已安排在轮候提交申请的名单内,且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已就此作出登记的申请,亦视为已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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