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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4-02
【法规编号】 68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电子载体提供。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印件及第272/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的表格,得以电子载体提供。
  
  二、如将以电子载体提供的表格列印会出现活页,应在每页上顺序编号及以能确保文件完整性的方式钉装,并由所有签署人在每页上简签及注明日期,但已载有签名的一页除外。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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