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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3-23
【法规编号】 68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的委任续期。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5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担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续期两年:
  
  (一)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四)项规定的代表:
  
  沈伟强;
  
  (二)上述行政长官批示第三款(五)项及第五款规定的社会人士:
  
  Rui Afonso(艾维斯),副主席;
  
  骆伟建,副主席;
  
  Frederico Rato(陶智豪);
  
  许昌;
  
  冯瑞棠;
  
  杨允中。
  
  二、余文峰以兼任制度担任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秘书长的委任,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起续期两年。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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