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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8
【法规编号】 68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5/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宣告放弃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炮兵巷的土地批给。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六副刊公布的第46/SAES/86号批示及透过载於前财政司257册第124至127页的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九日公证契约,对一幅面积
  
  2,392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炮兵巷,以租赁制度批予总址设於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2-36号电力公司大厦,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册第119页第590号的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给作出规范,以用作兴建一所称为「大三巴电力分站」的电力分站。
  
  土地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8册第152页背页第14347号及第153页背页第14348号,但承批公司并无以其名义登记该批给。
  
  二零零一年,鉴於需要将土地中部份面积为393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发出的第1051/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B2”及“B3”标示的地块归还,以便可兴建一条连接大炮台旅游区的通道,因此建议承批公司放弃该等地块的批给并获其接纳。
  
  在此情况下,为完备协议的手续,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局透过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会议作出的决议,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声明放弃上述土地的批给。
  
  基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门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393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炮兵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发出的第1051/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B2”及“B3”标示,价值为$393,000.00(澳门币
  
  叁拾玖万叁仟元整)的土地的批给。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弃,该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公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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