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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6
【法规编号】 686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

[接上页]

  (三)任何公法或私法实体给予的共同分享收入及津贴;
  
  (四)从依法运用本身可动用资金和运用属其本身所有或其可享有收益的任何财产所得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所批援助的还款;
  
  (六)将属其财产的资产或权利转让及让与的所得;
  
  (七)根据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义取得的任何收入。
  
  二、“渔业基金”的收入须存放於库房的代理银行的专用帐户内,由行政管理委员会支配。
  
  第十一条 
  
  帐目往来
  
  “渔业基金”的款项往来以支票或付款委托书为之;有关支票或付款委托书须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两名成员签署,且其中一人须为主席或其代任人。
  
  第十二条 
  
  预算规则及会计规则
  
  第6/2006号行政法规适用於“渔业基金”的预算及会计帐目的编制,以及本行政法规所衍生的债务。
  
  第十三条 
  
  援助计划
  
  “渔业基金”批给的援助计划,载於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的规章。
  
  第四章 
  
  最後及过渡规定
  
  第十四条 
  
  过渡规定
  
  本财政年度的预算须自本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呈交行政长官审核。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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