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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为服务承诺认可而作的评审,范围包括部门所提交的与其服务承诺相关的领域的组织及运作资料,以及约期考察该等部门的设施。 三、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及公布服务承诺认可的评审指引,其中尤应载明: (一)评审所需要件; (二)受评部门需提供的资料; (三)评审准则。 第七条 认可程序 一、取得服务承诺认可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具备上条第三款(二)项所指资料的申请书。 二、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後,须在90日内评审申请的公共部门或实体。 三、评审结果应以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通知申请部门或实体。 四、如拒绝认可,评审委员会应向申请部门或实体详细列明拒绝的依据,并针对妨碍认可的情况提出具体的改善建议。 五、被拒绝认可的部门或实体,如认为妨碍认可的情况得到改善,即可再次提出申请。 六、评审委员会每年公布认可结果的清单。 第八条 认可的有效期及确认 一、服务承诺认可的有效期自接获认可通知日起计为期两年。 二、获认可的部门或实体在上款所指期限届满後,必须每两年接受覆审以确认认可。 三、对覆审评语为“合格”者,确认认可;对覆审评语为“不合格”者,拒绝确认。 四、服务承诺认可的评审规定,适用於为确认服务承诺认可而作的覆审。 五、如拒绝确认,评审委员会应在通知有关结果前,并视乎具体情况,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召集相关部门或实体听取意见,以从速改善妨碍确认认可的情况。 六、在接受覆审时,可按覆审领域增加新的内容,以确认认可。 第九条 认可证明书 一、凡属服务承诺持有人的部门或实体,均获发相关的认可证明书一份,其式样由评审委员会核准。 二、认可证明书载明获认可部门的服务承诺、获认可或获确认认可的领域及相关的有效期。 第十条 获认可部门的识别 凡按本批示获认可的部门或实体,均可使用核准本认可制度的批示附件二所载的服务承诺标志。 第十一条 技术辅助 行政暨公职局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公共部门及实体提供所需的技术辅助,尤其透过模拟评审的方式,促使其组织及运作能符合本认可制度所规定的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 过渡至认可制度 一、凡在本认可制度生效前已推行及最迟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应核实其组织及运作是否符合服务承诺认可制度的评审准则,并作出所需调整以符合有关准则。 二、自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已推行服务承诺计划的公共部门及实体必须取得认可。 第十三条 疑问及缺漏 因适用本制度而衍生的疑问及缺漏,经评审委员会建议,由行政法务司司长以批示解决。 附件二 服务承诺标志 (第69/2007 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二款所指者) 式样一 色彩说明 A.橙色(M=15, Y=25) B.黑色(K=100) C.绿色(C=84, Y=72) 式样二 色彩说明 A.黑色(K=100) B.黑色(K=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