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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31
【法规编号】 68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80,000.00(澳门币贰拾捌万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一项金额为$280,000.00(澳门币贰拾捌万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黄传发,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办公室顾问林济庭;
  
  委员:首席高级技术员方晓东;
  
  候补委员:办公室顾问何志远;
  
  候补委员:办公室秘书何锦丽。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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