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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31
【法规编号】 68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将燃料安全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委任续期。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8/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条,以及第7/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九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邝锦成担任燃料安全委员会主席及全职委员的委任予以续期,每月报酬相当於公职薪俸表之800点。
  
  二、廖华基担任燃料安全委员会全职委员的委任予以续期,每月报酬相当於公职薪俸表之700点,并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间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间,代任人有权收取主席的报酬。
  
  四、何华添、姚秋梁和张伟明担任燃料安全委员会兼职委员的委任予以续期,每月报酬相当於公职薪俸表100点之50%,并分别由王启元、林楠和黄振华在上述人员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之。
  
  五、倘发生上款规定的代任情况,代任人有权收取一项按代任期间和被代任人每月报酬计算而得出的金额,该金额在被代任人的每月报酬中扣除。
  
  六、以下机构代表以兼任方式作为委员会的执行代表的委任予以续期:
  
  (一)由刘杰麟代表经济局,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 由谭志权代任;
  
  (二)由梁硕敏代表治安警察局,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区东尼(António Manuel Oliveira Alves)代任;
  
  (三)由周泽深代表海关,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 黄伟文代任;
  
  (四)由廖永强代表土地工务运输局,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 视事时,由郑永权代任;
  
  (五)由唐玉萍代表港务局,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 由叶华雄代任。
  
  七、委任李楚梁以兼任方式作为消防局在燃料安全委员会的执行代表,当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李经策代任。
  
  八、以上各款所指委员因参加会议有权收取出席费,其金额相当於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而订定的出席费金额。
  
  九、所有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一年,得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十、委员的任期在下列情况终止:
  
  (一)免职;
  
  (二)据位人辞职;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届满,但获续期的情况除外。
  
  十一、确认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全职委员担任具公益性的职务,并维持中止有关担任港务局船舶建造厂建造处处长及旅游局稽查处处长的定期委任。
  
  十二、除薪俸外,全职委员保留其与原编制职务法律状况相关之职程、权利及义务。
  
  十三、因执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负担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第十二章的项目承担。
  
  十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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