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c)向局长提供每本指示手册及对其作出的所有修订的副本,数目按局长所要求而定。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13号第64条) 第556A章附表 [第3条] 须予通知的事故 第I部 直接影响及人的事故 1.与铁路运作或维修有关但不属第2条所指须予通知的意外的任何意外,而意外引致地铁公司的雇员或地铁公司承办商的雇员,在紧接意外发生后的一段超过3天的期间内,不能全面执行其正常职责。 2.任何不属第1段所述但有以下情况的事故─ (a)有人从月台上跌下或横过路轨,不论他有否被列车撞倒; (b)有人从行驶中的列车车厢跌出; (c)有人跌在列车与月台之间; (d)有人触及带电的架空牵引电力导线或其他带电的电力设备; (e)有人因在车站的列车的车门的打开或关上而受伤,或有人因属于铁路一部分的供公众使用的自动梯、升降机或行人输送带的操作而受伤,而地铁公司接获此事的报告; (f)有人因地铁公司的雇员或地铁公司承办商的雇员的行动而受伤,而地铁公司接获此事的报告。 第II部 影响铁路处所、机械装置及设备的事故 1.列车车轴、车轮或轮胎发生故障,包括轮胎不适宜行驶。 2.列车动力装置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危害或可能危害铁路的安全运作。 3.列车、铁路任何部分、铁路处所任何部分或地铁公司为铁路的营运而占用或使用的处所失火,或发生严重的电弧或电熔化。 4.列车意外分离。 5.轨道的轨条出现裂痕。 6.行车车线出现翘曲。 7.隧道、桥梁或高架路段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危及或可能危及铁路的安全运作。 8.轨道的任何部分水浸,危及或可能危及铁路的安全运作。 9.乘客自动梯、升降机或行人输送带失控。 10.讯号结构发生故障,或固定电力设备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危及或可能危及铁路的安全运作。 11.道路上的车辆意外地进入轨道。 12.轨道或任何机械、机械装置或设备发生任何其他故障,危及或可能危及铁路的安全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