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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9章第45(2)(a)条) [1997年10月17日](本为1997年第466号法律公告) 第519A章 第1条释义 在本命令中─ “指定日期”(appointed date) 指本条例第45条所指的指定日期; “现有铁路”(existing railway) 指本条例第45条所指的现有铁路; “铁路”(railway) 指《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476章)第2条所界定的铁路。 第519A章 第2条豁免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附表所指明的铁路部分,均获豁免而不在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内。 (2)第(1)款所指的豁免自指定日期起不再就附表所指明的铁路部分而具有效力,但如该铁路部分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为现有铁路,则属例外。 第519A章附表 [第2条] 1.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76年12月28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76年12月28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5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3.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78年2月2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9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4.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84年3月27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15C”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5.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87年2月10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3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6.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89年2月24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3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7.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0年1月9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11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8.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0年1月16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1E”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9.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0年1月19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4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0.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1年8月19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10A”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1.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3年6月28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0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2.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5”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3.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6”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4.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7”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5.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8”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6.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9”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7.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30”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8.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31”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19.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4年3月25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32”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0.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5年1月27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24B”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1.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5年12月1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12D”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22.其范围在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3条而于1997年5月14日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并标明“RAILWAY AREA PLAN NO. 33”的图则上划定为铁路范围的铁路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