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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章第37条) [本命令(第2(c)条除外) } 2003年2月15日 第2(c)条 } 2003年9月25日 2003年第207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99号法律公告) 第483G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483G章 第2条(由2004年第91号法律公告废除) 限制区由以下范围及部分组成─ (a)位于赤角的土地范围,该范围在一份称为“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限制区地图”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绿边显示,该份地图编号为AAO/RA/001D; (b)机场客运大楼的某些部分,该等部分在一组称为“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限制区地图”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黄色阴影显示,该组地图由九份地图组成,编号分别为AAO/RA/002D、AAO/RA/003D、AAO/RA/004D、AAO/RA/005D、AAO/RA/006D、AAO/RA/007D、AAO/RA/008D、AAO/RA/009C及AAO/RA/010C;及 (c)位于赤角的土地范围,该范围在一份称为“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限制区地图”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绿边显示,该份地图编号为AAO/RA/011A,该等地图已于2002年12月2日由民航处处长签署,并由机场管理局备存。 第483G章 第3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