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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48F章 民航(保险)令

[接上页]

  第448F章 第10条预先要求文件证明的权力
  
  处长或获授权人可要求任何拟在香港陆或起飞的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安排就该飞机向处长或获授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出示第7条所规定的文件证明。
  
  第448F章 第11条禁止飞机着陆或起飞的权力
  
  (1)凡任何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在处长或获授权人提出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出示或拒绝出示第10条规定出示的文件证明,或处长或获授权人有理由相信,该经营人或机长根据该条安排出示的文件没有提供该飞机在香港陆或起飞时是由符合第6条规定的保险单承保的文件证明,则处长或获授权人可指示该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不得准许该飞机在香港陆或起飞,直至处长或获授权人撤回该指示为止。
  
  (2)凡处长或获授权人根据第(1)款发出指示,则他先前就有关飞机的陆或起飞批予该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的准许须当作已予撤回。
  
  (3)任何飞机的经营人或机长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48F章 第12条检查飞机的权力等
  
  (1)为施行本命令,处长或获授权人可进入和检查任可飞机。
  
  (2)处长或获授权人在检查飞机的过程中,可保留或抄印他依据本命令有权要求向他出示的任何文件。
  
  第448F章 第13条妨碍他人
  
  任何人蓄意妨碍或阻挠处长或获授权人行使获本命令赋予的权力,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48F章 第14条关乎出示文件证明的罪行
  
  任何人─
  
  (a)提供他明知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出示他明知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文件;或
  
  (b)罔顾实情地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罔顾实情地出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文件,充作遵从根据第8或10条向他提出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48F章 第15条关乎出示声明书的罪行
  
  任何人意图欺骗而在他为第9(1)条的目的所作的声明书中作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第448F章 第16条获授权人的指定
  
  处长可书面授权任何公职人员或其他人行使本命令授予获授权人的任何权力,或履行本命令施加予获授权人的任何责任。
  
  第448F章附表
  
  [第6条]
  
  项目
  
  飞机制造商在飞机飞行手册或操作
  
  手册中订明的飞机最大滑出前重量或
  
  最大滑行重量中的较大者(如不适用
  
  的话,则为最大起飞重量或
  
  最大重量中的较大者)
  
  适用款额
  
  (相等于)
  
  1.
  
  不超过5700公斤
  
  美金$15000000
  
  2.
  
  超过5700公斤但不超过10000公斤
  
  美金$25000000
  
  3.
  
  超过10000公斤但不超过28000公斤
  
  美金$60000000
  
  4.
  
  超过28000公斤但不超过100000公斤
  
  美金$200000000
  
  5.
  
  超过100000公斤但不超过170000公斤
  
  美金$500000000
  
  6.
  
  超过170000公斤
  
  美金$1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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