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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章第52(1A)条) 〔1994年10月28日〕 (本为1994年第561号法律公告) 第374R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 第374R章 第2条可供骑踏或使用多轮车的道路及地方 附表第I部指名及叙明的道路及地方现指明为可骑踏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多轮车的道路或地方,但须按照在其上或附近竖立或放置,并在附表第II部指明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所显示的许可而骑踏或使用。 (1994年制定) 第374R章 第3条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 (1)附表第II部叙明为第A1、A2及A3号图形的交通标志现指明为可竖立或放置在附表第I部指名及叙明的任何道路之上或其附近的交通标志。 (2)附表第II部叙明为第B1号图形的道路标记现指明为可放置在附表第I部指名叙明的任何道路之上或其附近的道路标记。 (3)附表第II部指明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其涵义须符合其内容及与该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的图形有关的注释。 (1994年制定) 第374R章附表 [第2及3条] 第I部 可供骑踏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多轮车 的道路或地方 项 道路及地方 1. 北面由九广铁路边界围栏、东面由美田路、南面由车公庙路、西面由一条连接积运街并经过一条铁路下通道的行人路所环绕的位于大围的单车公园。 2. 从汀角路与三门仔路交汇处以东220米处起,至汀角路与船湾淡水湖主堤坝通路交汇处以西70米处止沿汀角路北面的单车径。 3-8. (由1996年第2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II部 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 第A1号图形 供多轮车使用的单车路及单车场 本标志显示只供多轮车骑车者使用的单车路或单车场,但同时竖立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138号交通标志的地方除外,在该情况下亦允许骑踏单车及三轮车。 本标志可连同第A3号图形的辅助字牌使用。 第A2号图形 行人径及供多轮车使用的单车路 本标志显示一条单车路毗连一条行人径,而该单车路只供多轮车骑车者使用,但同时竖立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137号交通标志的地方除外,在该情况下亦允许骑踏单车及三轮车。该行人径则只供行人使用。 标志上的符号可掉转位置,以表示相反的行人径及单车路位置。 如单车路是沿一条供其他交通车辆使用的道路,则骑车者须使用该单车路。 本标志可连同第A3号图形所示的辅助字牌使用。 第A3号图形 本字牌连同第A1、A2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时,显示订明供多轮车使用的单车路或单车场的终止。 第B1号图形 道路标记多轮车 本标记显示放置有本标记的一段单车路只供多轮车使用,但同时放置有《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1第619号图形所示的道路标记的地方除外,在该情况下单车路亦允许骑踏单车及三轮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