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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4L章 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限定)公告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19(1)条)
  
  [1981年4月10日]
  
  (本为1981年第128号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本公告具有效力,犹如乃根据该条而订立一样。
  
  第374L章 第1条引称
  
  本公告可引称为《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限定)公告》。
  
  第374L章 第2条限定
  
  可发出的出租汽车许可证总数如下─
  
  (a)供私家出租汽车服务的为1500份;
  
  (b)供酒店出租汽车服务的为400份; (198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c)供机场出租汽车服务的为60份;
  
  (d)供学校出租汽车服务的为1500份;
  
  (e)供旅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为400份。 (1986年第291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5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7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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