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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固定或间歇琥珀灯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线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线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辆须沿着该行车线小心行驶,并准备停车;但任何讯号装置,如包含能显示红色交叉的灯光及能显示绿色箭嘴的灯光,即可不设琥珀灯光。 (iii)红色交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线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线行驶的交通中的车车辆,不得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或驶过该红色交叉。 本讯号可用于隧道费收费亭。 第5号图形 使用低灯 本标志展示时,所有车辆穿过行车隧道均须使用低灯。 第6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标志竖立于路旁,以提醒驾车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7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对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标志竖立于路旁,以提醒驾车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8号图形 隧道区 本标志显示《东区海底隧道条例》、《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规例》及《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适用的行车隧道区的起点。 第9号图形 隧道区终点 本标志显示《东区海底隧道条例》、《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规例》及《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适用的行车隧道区的终点。 第10号图形 不准换线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保持在原线。 第11号图形 隧道的靠左标志 本标志显示巴士、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须靠左边行车线行驶。 第12号图形 一切汽车禁止驶入 本标志显示禁止一切汽车驶入。 本标志可连同第13、14号图形所示的辅助字牌使用,或置于方向标志上。 第13号图形 本字牌须附于有关标志上使用,以显示专利巴士不在第12号图形所指定的特别限制之内。 ‘专利巴士’字样可予变更,以配合所指明属例外的车辆类型、类别或种类。 第14号图形 本字牌可与第12号图形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15号图形 不设找赎标志 本标志在一条或多于一条行车线(本标志指向下方的箭嘴所示者)旁边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隧道费收费亭上方展示时,表示该个或该等隧道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隧道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此外,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个或该等隧道费收费亭。 箭嘴数目及标志整体尺寸均可更改,以配合个别情况。 第16号图形 禁止危险品 本标志显示,运载指定类别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越过本标志。 本标志可连同第17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 第17号图形 本标志连同第16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使用时,显示该图形所提述的危险品类别。 第18号图形 顶高检测─停车标志 本标志展示时,显示除非获隧道人员指示,否则禁止交通中的车辆越过本标志。 第19号图形 黄色横条标记 向驾驶人显示有需要降低其车辆速度。 第20号图形 行车线标志 本标志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线的直接上方展示,显示该行车线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道路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1995年第297号法律公告) 第21号图形 自动缴费─隧道费收费亭标志 本标志于隧道费收费亭展示时,显示该隧道费收费亭只供自动收费设施使用。本标志可连同第20号图形的行车线标志使用,显示该行车线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道路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1995年第297号法律公告) 第22号图形 自动收费灯号 本灯号垂直放置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线的旁边。本灯号可连同第23号图形所示的灯号使用。 本灯号的意义如下─ (i)红色灯号展示时,显示未缴付适当隧道费。 (ii)绿色灯号展示时,显示已缴付适当隧道费。 (1995年第297号法律公告) 第23号图形 自动收费户口结存灯号 本灯号垂直放置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线的旁边。本灯号可连同第22号图形所示的灯号使用。 本灯号的意义如下─ (i)红色港元标志展示时,显示就电子代用证而向道路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的结存为零。 (ii)琥珀色港元标志展示时,显示就电子代用证而向道路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的户口结存,少于道路公司或其代理人所指明的款额。 (1995年第297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