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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03-19
【实施时间】 2009-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9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通知》(中震发〔2009〕37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使各地建设系统更好地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
  
  地震是严重威胁人类安全的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危害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我国是全球大陆地震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2008年我国的地震活动数量多、分布广、震级高、损失重,除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地造成重大损失之外,新疆、西藏、云南、青海、甘肃等地还发生了15次破坏性地震。据预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地震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多项工作内容。《防震减灾法》明确指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对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做好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二、贯彻《防震减灾法》,健全和落实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各地要结合《防震减灾法》的实施,深入贯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落实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各项管理措施。
  
  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适时将成熟的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管理制度以法规、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推动地方抗震防灾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要在加大普法力度的同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建设系统实施《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历次国内外震害表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了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措施;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提高到重点设防类。这些规定是对《防震减灾法》上述条款的具体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相关地方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对相应的抗震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报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按照《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要求应做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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