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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秘书长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任期两年,且可兼任其他职务。 三、秘书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主席具职权指定有关代任人。 四、秘书长的报酬可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第十四条 出席费 一、委员会、政策研究组及专责小组的成员,以及秘书长,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但已按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发报酬者除外。 二、第四条第三款所指获邀列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十五条 运作的辅助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行政及技术辅助,并承担有关运作所引致的负担。 第十六条 财政资源 一、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财政资源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拨予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的款项内。 二、委员会每年须向经济财政司司长呈交开展其工作所需的财政预算提案,以便可考虑将之列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 三、委员会的人员开支及运作上的其他负担,须由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的项目中该委员会的预算款项承担。 第十七条 废止 废止第11/2001号及第18/2002号行政法规。 第十八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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