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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法规编号】 70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0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澳门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具写字楼用途的A15至N15的14个独立单位,以及具停车场用途的AC/V1部分独立单位,其相对应为地库第一层第4、36、45、46号,地库第二层第15、27号及地库第五层第17、18、21至32号共20个车位的租赁合同。


  监於判给向南海企业有限公司租赁位於澳门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具写字楼用途的A15至N15的14个独立单位,以及具停车场用途的AC/V1部分独立单位,其相对应为地库第一层第4、36、45、46号,地库第二层第15、27号及地库第五层第17、18、21至32号共20个车位予新闻局使用,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南海企业有限公司订立澳门南湾大马路730-804号中华广场具写字楼用途的A15至N15的14个独立单位,以及具停车场用途的AC/V1部分独立单位,其相对应为地库第一层第4、36、45、46号,地库第二层第15、27号及地库第五层第17、18、21至32号共20个车位的租赁合同,金额为$2,480,585.00(澳门币贰佰肆拾捌万零伍佰捌拾伍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18,287.50
  
  2007年
  
  $ 2,162,2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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