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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8
【法规编号】 70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86/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新闻局透过电子资料库的技术方式提供社会传播机构人员证明。


  为简化及加快向社会传播人员提供证明的程序,提高效率并适应资讯化形势;
  
  考虑到新闻局根据三月十七日第69/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为进行新闻采访所发出的工作证不适应现实需要;
  
  为利用资讯技术及互联网所提供的优势,将证件的资料数据化,以配合“电子政府”计划的落实并推动澳门特区政府的政务电子化;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五月九日第24/94/M号法令第二条q)项之规定,作出以下批示。
  
  一、新闻局透过电子资料库的技术方式提供社会传播机构人员证明。
  
  二、废止三月十七日第69/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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