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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过渡规定 一、於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或其後开始运作且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属本行政法规所订定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的涵盖范围。 二、在本行政法规公布日已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私立学校,属本行政法规所订定的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的涵盖范围,并适用下列过渡规定: (一)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幼儿教育第一年的每班学生人数上、下限分别为四十五人及二十五人; (二)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幼儿教育第一年的每班学生人数上、下限分别为三十五人及二十五人,有关限额逐年依次延伸至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的其他学级; (三)未被上项规定所涵盖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各学级,每班学生人数的上、下限分别为四十五人及三十五人; (四)为适用上项的规定,对於学生人数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须按第六条第一款(三)项所定的公式计算,其中Z为35; (五)第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免费教育津贴按班发放制度,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适用於初中教育第一年,并逐年依次延伸至初中教育的其他学级; (六)向未被上项规定涵盖的初中教育的其他学级发放的免费教育津贴,其金额须根据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中所载的表一及表二的规定及条件,按学生人数计算。 三、於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之日已在运作的私立学校,可获相等於当时其已开办的学级的年数作为对本行政法规规定的适应期。 四、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学校由所开办的正规教育最低教育阶段的第一学级开始实行有关规定,并逐年依次延伸至第二款(二)至(六)项所规定的其他学级,但不影响作出必要的配合。 五、为达至向回归教育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效果,经第11/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0/2002号行政法规继续适用,直至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为止,并根据本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有关金额。 第十三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经第10/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5/2005号行政法规。 二、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废止经第11/200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0/2002号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 生效及实施 一、本行政法规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政法规对於向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学生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学年,对於向本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学级的学生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效力,则追溯至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 三、上款所指的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学生的免费教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315,700.00(澳门币叁拾壹万伍仟柒佰元); (二)学生人数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按第六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的公式计算,其中Z为35。 四、根据上款规定受惠於追溯发放免费教育津贴的学校,必须向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的学生退还学费及金额为$460.00(澳门币肆佰陆拾元)的补充服务费。 五、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免费教育津贴追溯发放受惠学生的家长,应最迟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学生福利基金退还按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及其他适用规章的规定所收取的二零零五∕二零零六学年的学费津贴。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表一 (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者) 每班学生人数 按班计算津贴金额的公式 三十五人以下 N x($10,650.00 + $79,200.00 ÷ 35) 三十五至四十五人 N x $10,650.00 + $79,200.00 其中N为学生的实际人数。 表二 (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者) 每班学生人数 每名学生的津贴金额 第四十六人至第五十五人 $8,150.00 第五十六人至第六十五人 $6,020.00 第六十六人或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