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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学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苏朝晖硕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向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的非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学界保险的合同附录。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