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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26
【法规编号】 70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公共实体2007年的车辆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第1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所指公共实体2007年的车辆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如下:
  
  (一)供个人使用的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 c.c.84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 c.c.至1,600 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 c.c.以上1,500公升
  
  (二)用作运送人员或货物的一般工作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 c.c.1,02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 c.c.至1,600 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 c.c.以上1,728公升
  
  (4)轻型摩托车192公升
  
  (5)重型摩托车264公升
  
  (三)用作调查或巡逻的一般工作车辆:
  
  (1)汽缸容积不超过1,300 c.c.1,080公升
  
  (2)汽缸容积1,301 c.c.至1,600 c.c.1,440公升
  
  (3)汽缸容积1,600 c.c.以上1,800公升
  
  (4)轻型摩托车144公升
  
  (5)重型摩托车480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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