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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R”地段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1(壹)座4(肆)层高的楼裙及其上建有5(伍)座,每座连2(两)层避火层在内为44(肆拾肆)层高的塔楼组成的楼宇。上述楼宇的用途及建筑面积如下: 1)住宅(不包括两层避火层): 151,235平方米; 2)商业: 2,934平方米; 3)停车场: 22,652平方米; 4)室外范围: 11,424平方米。 2. 以字母“R1”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4876/1994号地籍图中,面积1,332(壹仟叁佰叁拾贰)平方米的地块,其位於拱廊下地面层柱子之间的土地必须留空,以便将来供人货自由通行,同时不能设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临时或永久性占用。该部分称为拱廊下的行人区。 3. 乙方有义务留空上款所述条状地段下面至1.20米深的全部下层土壤,以便在该处安装供水、供电和通讯的基础设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占用的空间除外。” 第二条 基於是次土地批给合同的修改,乙方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一次性向甲方缴付溢价金$7,395,844.00(澳门币柒佰 叁拾玖万伍仟捌佰肆拾肆元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