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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七条,连同第30/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项,以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罗定邦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签订提供「青洲社会房屋综合体建造工程—— B及C大楼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合同。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