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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澳门安全有限公司向卫生局提供保安服务,其执行期跨越一个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安全有限公司签订 「向卫生局提供保安服务」合同,金额为$13,451,124.00(澳门币壹仟叁佰肆拾伍万壹仟壹佰贰拾肆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6 年 $ 1,120,927.00 2007 年 $ 12,330,19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