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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境外配股并上市的申请报告》(鞍钢股份[2007]83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不超过267,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配股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你公司在境外配股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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