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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6-14
【法规编号】 71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4/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将权限转授予电信管理局局长。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5/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权限予电信管理局局长陶永强工程师,以便从事下列工作:
  
  (一)签署任用书;
  
  (二)授予职权及接受名誉承诺;
  
  (三)根据现行法例,准许特别假期及短期无薪假,以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四)许可具备法定前提者的续任及将临时委任转为确定委任;
  
  (五)许可编制内人员在各职程的职级内的职阶变更,以及批准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员在职级内的职阶变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七)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八)根据法例的规定,批准免职及解除合同;
  
  (九)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签订所有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个人劳动合同;
  
  (十)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十二)批准公务员、服务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十三)批准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费用不超过澳门币一千元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十四)根据法例的规定,决定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一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十五)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六)批准为人员、物料及设备、不动产及车辆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开支表一章中,关於电信管理局取得工程及资产的开支,但以澳门币五万元为限,倘获豁免公开竞投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有关金额的上限减半;而载於同一章内劳务取得的金额最高为澳门币一万五千元;
  
  (十八)除上项所指开支外,还批准部门运作所需的每月固定开支,如设施及动产的租赁开支、水电费、清洁服务费、公共地方的开支或其他同类开支;
  
  (十九)批准上述各项所指费用的合同拟本;
  
  (二十)按照第7/2003号法律第九条的规定,批准进口第225/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内组别D所载之货物;
  
  (二十一)准许签发存档於该局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十二)签署属该局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额不超过澳门币二千五百元的交际费;
  
  (二十四)批准将属於电信管理局,被视为对该部门运作已无用处的财产报废。
  
  二、透过经运输工务司司长确认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批示,电信管理局局长认为有利於该局良好运作时,可将有关权限转授予主管人员。
  
  三、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及监管权的行使。
  
  四、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五、由有关签署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间,由电信管理局局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予以追认。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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