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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为促进城市建设,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2009年9月30日前按规划要求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不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权人向市政府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动工建设,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的,征收三个月土地闲置费。 (七)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三、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前有效。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因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而不适用的条款,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建规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督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