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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2-26
【实施时间】 2009-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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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深入开展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结合深入开展“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探索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实行救济机制,加大执行刑事申诉复查纠正决定和刑事赔偿决定的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民生诉求。进一步落实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和领导包案责任制,扎实开展检察机关下访、巡访活动,加大督查和责任倒查力度,及时化解新的涉检信访案件。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地方综合治理专项活动,结合执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采取以案释法形式,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推动依法治理进程,为推动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七、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在查办企业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中,要既防止涉案企业及其人员转移赃款、逃避法律制裁,又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慎用逮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帐户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快侦快结,决不能因拖延办案时间或执法不当,给企业经营活动造成困难和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既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又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所得、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真正体现打击犯罪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查办涉及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讲求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八、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插手经济纠纷,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越权办案,严禁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拉赞助,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市场主体合法自主的经济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把握当地党委、政府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查办案件,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各类风险的对策建议。要结合业务大学习,认真组织检察干警特别是办案人员学习金融、证券、财政、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干警办理新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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