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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服务小组在全程服务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有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同级四项制度行政问责办公室启动问责程序,对主要领导、办事人员进行问责: (一)不按协调会议纪要办事的; (二)不按《大理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书》承诺的时限、条件办理事项的; (三)刁难、推诿、扯皮的; (四)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对全州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服务小组应当尽心尽力做好服务工作,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实施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总协调人、服务小组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客商对服务小组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