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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入出境 第六章 居民待遇 第七章 纠纷、投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鼓励台湾同胞在宁波市投资,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境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宁波市的投资。 第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 台湾同胞投资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 宁波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事宜。 第二章 投资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来宁波市投资,可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宁波市进行下列投资: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三)购买公司、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四)购置房产;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六)参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投资。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码头等基础设施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工业; (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和农业综合开发; (三)技术水平高、产品新颖、适应市场需求和增加出口的生产性项目; (四)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项目; (六)改造现有工业企业; (七)医疗、体育和教育等公益事业; (八)国家和省、市鼓励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从境内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为投资。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可在宁波市设立商业机构,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批准可在宁波市设立中介机构,从事信息、咨询等业务。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按规定在宁波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经批准在宁波市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宁波市设立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与宁波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和经营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其出资额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者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十七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委派,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董事长或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合资者或合作各方协调决定。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宁波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台湾同胞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 台湾同胞投资者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企业登记所需文件的清单和要求,并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