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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明确任务,组织实施。各级绿化委员会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适龄公民普查统计工作,进一步丰富与拓展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方式方法,确保城乡适龄公民都能够采取适合自己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努力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要划分好各部门、各单位和村屯义务植树责任区,下达义务植树任务,树立标语指示牌,把义务植树的组织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年满十八岁的适龄公民未按法定义务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按相当劳动量向当地绿化办缴纳绿化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绿化费由旗县财政部门代扣,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绿化费由旗县地税部门代收。
  
  (四)认真指导,强化服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按照确定的任务量,本着适地适树的原则,为“义务植树周”组织调剂品种对路、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种苗。把好整地、苗木、栽植、浇水、抚育关,保证义务植树的质量和成效。要建立义务植树技术负责制,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
  
  (五)落实责任,严格管护。义务植树人员应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种植、抚育,所栽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达 85% 以上。未达要求的,由义务植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承担管护责任者予以补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破坏树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工作,积极协调人大出台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或决议。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下设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分工,落实每年的义务植树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要强化工作责任,严格按要求加强对已种树木的管理,防止出现重栽轻管的现象。各旗县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植树宣传、基地管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盟绿化委员会每年对各旗县市区义务植树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并视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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