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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省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调整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燃气价格、用电价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客运基准票价(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本省各级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决策机关是听证机关。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