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七、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报: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州、矿区)财政局初审,“省直管县”所属的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报告,报送县(县级市)财政局初审。
  
  (二)初审:市(州、矿区)和“省直管县”财政局必须落实专门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对报送资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申请报告,应及时督促申请人补报相关资料或退回申请人重新报送,直至相关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报告,应以函件形式正式向申请人答复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承担初审任务的市(州、矿区)、“省直管县”财政局必须对已出具初审意见的申请报告所附报的数据、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全责,重要数据和相关重要附件的复印件必须与原始资料核对一致。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人是否同时具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享受退税政策的四项基本条件。
  
  (1)有无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
  
  (2)有无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
  
  (4)有无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书面申明。
  
  2、审核申请人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1)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查(记录)工作底稿》(附件1)填报是否准确。
  
  (4)《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件2)填报的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帐、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数字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5)《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3)填报的相关资料、数据是否与《税收缴款书》一致。
  
  (6)《申请退付增值税入库级次核对表》(附件4)是否经收款国库审核盖章,填报的数据是否与《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附件3)数据一致。
  
  (7)《××年×_×月增值税审核汇总表》(附件5)所填报的有关数据是否与有关会计帐、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与其它附件相关数据一致。
  
  (8)《××年×_×月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审核汇总表》(附件6)填报的各月份“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是否与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等有关账户记载的数据一致。
  
  (9)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各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无税务征收机关加注“查补税款”字样的《税收缴款书》,(“查补税款”一律不予退付)。
  
  (10)申请退税所属期内各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是否齐全,有关附件所填报的数据是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一致。
  
  (11)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负责初审的市(州、矿区)、“省直管县”财政局在开展初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各项规定,深入现场实地审核申报人第一次申报退税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和申报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销售收入是否不小于全部销售收入的80%,并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及人民银行核实纳税人书面申明的内容。对经查实不符合退税条件和与申报人申明不符的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专员办,由专员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予以处理。
  
  (三)复审:省财政厅的复审工作岗位设在税政 处。省财政厅在收到市(州)、县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复审工作的内容和要点除了基本相同于初审外,应着重就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填报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初审工作是否规范、初审确认的重要数据和签注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审。对复审发现的一般问题和疑问,要及时与初审人或申报人沟通,弥补和纠正初审工作所遗留的一般问题,同时要及时指正初审工作欠规范的问题。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问,可深入现场复审,或发回初审财政部门重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