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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规[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地)、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从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要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切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来抓,要从制度建立入手,完善工作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预防城乡规划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编制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本地发展实际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科学确定包括容积率在内的各项指标。要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完成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要求,尽快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要严格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修改认定和备案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依法加强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确定的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不得突破。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容积率等指标的主要手段和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点。为增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约束,确保具体项目建设切实以规划为依据,各地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依法严格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并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四、规范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容积率指标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程序直接或间接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调整条件之一: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调整容积率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所有规划审批管理环节的相关档案文件材料应及时按《通知》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五、加强容积率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就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监督检查制定专门文件,细化《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2008、2009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和修改情况以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纠正,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将于年内开展专项检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监察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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