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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5号法律第四条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号法令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邮政储金局二零零六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并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投资金额为$17,500,000.00(澳门币壹仟柒佰伍十万元整),收益之金额为$60,145,000.00(澳门币陆仟零壹拾肆万伍仟元整),成本之金额为$53,145,000.00(澳门币伍仟叁佰壹拾肆万伍仟元整),预计盈余为$7,000,000.00(澳门币柒佰万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邮政储金局 二零零六年投资预算 澳门币 4 固定资产 41 不动产 500,000.00 42 设备 15,000,000.00 43 递延费用 2,000,000.00 17,500,000.00 二零零六年营运预算 澳门币 8 收益 80 资产性业务收益 56,043,600.00 81 银行服务收益 1,329,800.00 82 其他银行业务收益 2,595,500.00 83 证券及财务投资收益 125,000.00 84 其他银行收益 500.00 85 非正常业务收益 50,600.00 60,145,000.00 7 成本 70 负债性业务成本 32,030,000.00 71 人事费用* 340,000.00 72 第三者作出之供应 150,800.00 73 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12,497,700.00 74 其他银行费用 374,000.00 76 非正常业务费用 376,000.00 77 折旧拨款 5,600,000.00 78 备用金之拨款 1,776,500.00 53,145,000.00 营运结果 7,000,000.00 * 邮政储金局没有本身之员工维持经营运作,所需之人员均由邮政局提供。有关成本计算见账目73号——第三者提供之劳务。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