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总工发[2007]23号
【颁布时间】 2007-06-11
【实施时间】 2007-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各级工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要推广建立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和工会首席调解员制度,采取由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做法,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开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
  
  (十一)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定规划,认真落实。要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加强协调,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题。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广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人民法院委托工会诉前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等成功经验。
  
  (十二)各级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要配备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证办公经费。要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月、组建年等活动,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