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各级工会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要推广建立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和工会首席调解员制度,采取由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做法,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开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 (十一)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定规划,认真落实。要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加强协调,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题。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广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人民法院委托工会诉前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等成功经验。 (十二)各级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要配备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证办公经费。要结合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开展,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月、组建年等活动,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