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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全体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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