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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全体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