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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办公厅其他领导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五条 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报告,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财政审计报告、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讨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讨论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八)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三)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依照分工属于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能够独立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会前协调、征求意见、调查论证、公示、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提请单位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八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县区的,会前应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进行协调。经过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情况说明,包括:议题的背景或缘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需市人民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及其说明、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第十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材料经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常务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