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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口发[2009]9号
【颁布时间】 2009-02-23
【实施时间】 2009-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转发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监察局、民政局、人事局、文化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区县文联、青联、工商联:
  
  2007年8月30日,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在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推荐各类劳动模范、先进个人时,应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其计划生育情况。评选推荐各类先进企业时,应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计划生育情况。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和违法生育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制度。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将党员、干部再生育审批情况公开,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备案表及时纳入其干部(职工)档案(备案表附后)。
  
  三、居民违法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个人信用挂钩。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接到人口计生部门关于本市居民违法生育的通报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正确、客观地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新闻单位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新闻媒体应予以公开曝光。因新闻报道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各新闻单位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五、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依法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收入明显超出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当事人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当地工商、民政、文化、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婚育状况、经济收入和其他有关信息。
  
  六、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依照组织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于处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七、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和市人口计生委的具体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违法生育治理工作。
  
  附件:1.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略)
  
  2.党员、干部违法生育情况备案表(略)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组织部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北 京 市 广 播 电 视 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文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北 京 市 青 年 联 合 会
  
  北 京 市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中国人民银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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