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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9]36号
【颁布时间】 2009-02-23
【实施时间】 2009-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德宏州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3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力争不出大事,尽量少出小事”的总体要求,广泛、深入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努力提高各类场所防控火灾能力,为全国“两会”、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具体组成为:
  
  组长:蔺汝健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兴倬 州安全监局局长
  
  甘宏伟州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嵇鹏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许贵荣州文化局局长
  
  段清志 州人防办主任
  
  于江辉 州建设局副局长
  
  罗德宏 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消防支队,由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嵇鹏任办公室主任、防火处处长王春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建设、文化、工商、安监、人防办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收集上报数据、建立档案等工作。各地要参照州政府的做法,成立由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至9月15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运行是否正常。
  
  5.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7.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8.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9.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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