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09-03-10
【实施时间】 2009-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旅游局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公告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3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施行。
  
  2009年度课题申请的集中接收时间,自2009年3月23日开始,4月6日17时截止。《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请书》请于2009年3月中旬登陆中国旅游研究院网站下载。
  
  联 系 人:夏少颜
  
  联系电话:(010)8516616985166181
  
  传真:(010)85166162
  
  电子邮箱:research@cnta.gov.cn
  
  中国旅游研究院网站:www.ctaweb.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甲九号邮政编码:100005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更多更好的旅游学术资源为中国旅游产业和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加强对国家旅游局组织的省部级旅游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以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和培育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以推动建设世界旅游强国为目标,以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注重跨学科综合研究,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国家旅游局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面向全国旅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符合课题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核定的评议审批手续,择优立项。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批准立项后为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科研项目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旅游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度科研选题指南范围以外,酌情设立专项任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旅游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承担,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履行如下职能:
  
  (一)研究、拟定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选题指南;
  
  (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制订科研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参与审定年度科研项目选题指南;
  
  (三)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经费额度提出建议;
  
  (四)参与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份,国家旅游局发布科研项目年度选题指南,并接受有资质的学术机构立项申请。
  每年十二月份,结束相关学术机构申报工作。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后,可以申请科研项目: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已经获得博士学位;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事业
  单位的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申请项目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有不少于三人参加的课题组。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已出国并仍将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或者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准备出国停
  留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得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向研究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份及电子文档。申请专项任务项目的,应提供论证
  报告,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对《申报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法人代表名章和单位
  公章。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评议与审批
  
  第十四条 次年一月份,评委会对申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的项目评议分为资格审查和学术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