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议。 资格审查,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学术评议,指将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由专家对课题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 的合理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审。学术评议应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评 委“双盲”通讯评审、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评审步骤。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评审本人申请或本单位申请的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申请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课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 学、可行; (三)课题组成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前期研究成 果和一定的文献资料与科研条件准备; (四)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六条 对于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科研项目申请,由评委会向研究院提交立项建议。 第十七条 研究院根据评委会提交的立项建议,在核定项目经费额度后,批准立项并向申请人发出《国br / 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和《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合同书》,并报送研究院。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立项手 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经研究院签署后,即为正式立项。研究院对立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普通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起始时间从立项公布之日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 一日。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可以为两年。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研究院组织,一般于立项后当年的七月份进行。研究周期为一年以上 的,中期检查一般于项目启动时间过半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应填报《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br / 书》),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研究院。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课题设计和预定研究进度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主持人是否对项目承担起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项目经费是否用于项目研究,开支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研究院可以要求其作出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将作出终止《项目合同br / 书》的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主持人因条件和能力等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三)项目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课题研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对于研究院做出终止决定的科研项目的项目经费,由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退还。 第六章 课题结项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验收为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 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研究院同意。延期申请最多可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为半年。 遇有项目主持人亡故、出国不归等情况,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项目主持人申请,报研究 院核准备案。变更项目主持人的项目研究期限仍以立项公布之日计算。 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学术专著、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主持编写的大学本科以上专业教 材、学术论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鉴定结项报告书》(以下简 称《结项报告书》),经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审验盖章后,将《结项报告书》、待鉴定成果一式五份 及电子文档报送研究院。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由研究院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委会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且不少于5 人。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通过鉴定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结项报告书》并报其所在单位或委托单 位,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将《结项报告书》、《国家旅游局科研项目结项情况一览表》、两套最终 成果及电子文档报送研究院。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在80分以上;“合格”在60分(含60分)以 |